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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http://www.st148.com 汕头法律咨询网 发布时间:2005-5-10 |
| 上诉人(原审被告)庄X来,男,1973年8月11日出生,汉族。 |
|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林X青,男,1953年2月9日出生,汉族。 |
|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林X全,男,1956年5月17日出生,汉族。 |
|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林群X,男,1959年8月25日出生,汉族。 |
| 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许X、吴X,均系广东XX律师所律师。 |
| 上诉人庄X来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不服潮安县人民法院(2001)安民初字第10X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 |
| 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庄X来在自己池塘投放药物以毒死“刺猴",在其投放药物有效期内,由于天下暴雨, |
| 池塘水溢满而通过排水沟并汇同村里污水流向原告鱼塘,造成原告鱼塘死鱼,损失约值人民币15000元。被告由 |
| 于不可能预见天要下暴雨,因此对其在自己鱼塘投放药物的行为不存在过错。原告鱼塘死鱼情况复杂,损失数 |
| 额难于计算,本院根据有实践经验的养鱼专业人员郭绪勤的证实,认定原告鱼塘死鱼的原因是有毒水源的污染 |
| 并造成损失约值人民币15000元。鉴于本案很难查明原、被告有过错责任的实际情况,本院只能根据公平的原则 |
| 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特作出判决:一、被告庄X来应在本 |
|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林X青、林X全、林群X的损失人民币7000元;二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|
| 请求。案件受理费880元,由被告负担440元,原告负担440元。 |
| 宣判后,庄X来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称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。上诉人使用的是专业鱼用药物:“ |
| 鱼虫净”和“鱼用强力消毒剂”,这二种药物对鱼体无毒杀作用,同时又是在正常使用剂量的范围内。2001年 |
| 5月4目的第一次使用“鱼虫净”和2001年5月17日第二次使用“鱼用强力消毒剂”,鱼群未有不正常的情况,但 |
| 偏偏在上诉人第一次下药的第16天和第二次下药的第3天,又是在5月18日大暴雨的雨水稀释后,池水溢满通过 |
| 水沟并汇同村里污水才到达被上诉人养鱼溪段,才出现被上诉人溪段的鱼群被大量毒杀的现象。如果说,被上 |
| 诉人的死鱼是上诉人下药的结果,那么上诉人的鱼塘必须在第一时间就产生更加严重的死鱼现象,怎么会反而 |
| 无事,而且经过一定时间的挥发和雨水的稀释,反而毒性加大,作用于下游的溪段呢?这是不可能的。这事实本 |
| 身就充分说明被上诉人的死鱼不是上诉人使用鱼药造成的。原审判决认定仅凭所谓养鱼专业户郭X勤的推测,而 |
| 不科学分析鉴定。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强拉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。作为被上诉人的溪段,其水源来自四面八方 |
| ,原审法院也知道有其他污水源,死鱼的原因有多种,为何不加分析,而认定是上诉人造成的呢。二、原审判 |
| 决适用公平原则显属不当。在对被上诉人的死鱼原因认定不明,又不能确认上诉人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,不论 |
| 案件的情况如何,依法无据地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判决是错误的。为此,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,予以改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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