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收藏本站
首页
|
关于我们
|
法律咨询
|
法制天地
|
以案说法
|
网友留言
|
心理咨询
|
代写法律文书
|
律师(所)推荐
|
如何打官司
|
您目前所在位置:
网站首页
|
婚姻家庭类问题咨询
| 问题解答
用户名:
密 码:
登陆
注册
关键字:
类 别:
法律咨询
法律天地
专家讲法
案例分析
心理咨询
法律文书
律师推荐
如何打官司
作 者:
• 我要评论
|
• 更多评论
编号:
006
发表时间:
2006-5-15 10:29:05
咨询人
戴小姐
内容类别
企业事务
咨询主题
离职会计人员对以前所做帐务负责期限
问题主要内容
您好!首先谢谢深法网提供这么个平台!我的情况是这样的:我以前是公司的一名出
纳员,公司没有聘请专职会计,日常的帐务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交待然后我去办理。在
我交接完,收到离职证明一段时间之后,财务负责人打电话给我说有几笔帐做错了,
现金少了。但是在我做事期间,一分钱没多拿。我想请问,根据法律规定,我是否还
要对此负责?对我所做帐务,我的负责期限是多长?
汕法网答复
答复:你好!从你反映的情况,我们认为: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财务管理期限作规定,
所以你提的问题我们无法从法理上作建议性解释。不明之处,请来函告知我们。
(以上意见仅作参考)
答复人:李越律师
您的姓名:
评论内容:
法律服务
|
服务条款
|
加盟合作
|
联系我们
|
版权所有:汕头法律咨询网 技术支持:万博科技
地址:汕头市长平路中源大厦7楼 联系电话:000-00000000 E-mail:st1488@stlsw.com
网络实名、通用网址:汕头法律咨询网 ICP经营许可证:粤B2-2006